权益法适用门槛或提升 银行股廉价购买利得不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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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14

近期,财政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适用条件和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提出表决权比例低于20%情形下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投资方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才可使用权益法核算。

在当前A股银行股大面积破净的市场环境下,廉价购买利得可给投资方带来可观的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规则最终落地,虽然险企、AM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配置银行股的底层逻辑不会改变,但权益法核算门槛将会提高,获取廉价购买利得的难度将加大。

细化权益法适用情形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两项内容:权益法的适用条件,以及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考虑相关因素后,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低于20%时,一般认为其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只有投资方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才可认定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并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位资深会计研究人士介绍,此前,投资方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这些情形包括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实务中,投资方经常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驻董事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部分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还不足5%,但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便可以采用权益法来核算这笔投资。征求意见稿对持股比例不足20%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要求更加严格。”前述资深会计研究人士表示。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实务中,企业对于满足哪些具体条件时即可认定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存在困惑,特别是在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低于20%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判断存在难点。

征求意见稿提出,若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低于20%时,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才能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一,投资方出于获取长期战略利益目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权益性投资。第二,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且派出行为具有持续性,而非短期或偶然派出。如被投资单位章程明确赋予该投资方董事席位,或该投资方取得拥有足够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支持其派出董事的承诺函等。第三,投资方派出的董事能够实质性地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而非简单地列席董事会或被动进行投票。第四,投资方合理预计能够获取应用权益法所需的被投资单位相关信息,如财务报表及必要的经营资料等。

廉价购买利得改善财务指标

对于投资方而言,选择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何好处?前述资深会计研究人士表示,如果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且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那么这部分差额就可以计入投资方的营业外收入,改善当期财务指标。“比如说,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100元,而投资方的初始投资成本仅60元,就会形成40元的差额。换言之,投资方用60元买到了被投资单位价值100元的可辨认净资产,形成的40元差额将计入投资方当期营业外收入,进而影响当期利润。”

而银行股长期处于“破净”状态,为投资方获取这部分差额带来了便利。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13日,42家A股上市银行的市净率均小于1。其中,民生银行市净率仅有0.27,贵阳银行、华夏银行、郑州银行、光大银行和兰州银行的市净率均不足0.4。

以中国信达为例,该公司在2025年投资了浦发银行普通股。据中国信达2026年中期报告,该公司在浦发银行董事会中占据1席,能够对浦发银行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将其作为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

2025年6月30日,中国信达持有浦发银行普通股9.18亿股,占该行普通股总额的3.03%。同日,浦发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中国信达提名代表为该行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2025年下半年,中国信达累计增持浦发银行普通股7.43亿股。在投资浦发银行普通股过程中,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135亿元,这部分差额均计入中国信达2025年营业外收入。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中国信达持有浦发银行普通股16.61亿股,占浦发银行普通股总额的4.99%。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权益法下,如果投资方取得或追加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廉价购买利得。实务中,有的企业的廉价购买利得对于企业当期利润影响较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该利得的金额、形成过程等信息存在需求。因此,征求意见稿对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作出进一步细化指导,相关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列示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具体项目。

重视银行股长期配置价值

远东资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林表示,征求意见稿提升了权益法适用门槛,并对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进一步细化指导。若相关条款最终落地,可能会影响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以及个别机构的投资核算方式,但不会改变险企及AMC配置银行股的底层逻辑,预计两类机构配置银行股的比例变化不大,只是核算方式可能转向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通过权益法博取一次性廉价购买利得的动机将减弱。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也表示,在低利率背景下,银行股具有股息率高、估值低的特点,能够匹配长期资金获取绝对收益的需求。另外,优质上市银行盈利稳定、分红可持续,具有防御底仓价值。银行股市值较大,也能较好容纳机构资金。

国联民生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先爽认为,若相关条款最终落地,持有银行股比例不到20%且没有董事会席位的投资方,如果想通过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需要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至20%以上,或者申请获得董事会席位。如果没有满足相关要求,那么投资方就要将持有的银行股按照FVTP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FVOCI计量,可能无法分享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份额,被投资单位的股价波动也会影响投资方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王先爽认为,未来,对于投资机构而言,能否获得董事会席位,能否得到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支持其派出董事的承诺函,能否成为被投资单位主要委员会成员,都将成为其投资银行股必须考虑的条件,沟通和博弈的复杂程度可能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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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适用门槛或提升 银行股廉价购买利得不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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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适用条件和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提出表决权比例低于20%情形下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投资方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才可使用权益法核算。

在当前A股银行股大面积破净的市场环境下,廉价购买利得可给投资方带来可观的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规则最终落地,虽然险企、AM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配置银行股的底层逻辑不会改变,但权益法核算门槛将会提高,获取廉价购买利得的难度将加大。

细化权益法适用情形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两项内容:权益法的适用条件,以及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考虑相关因素后,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低于20%时,一般认为其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只有投资方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才可认定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并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位资深会计研究人士介绍,此前,投资方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这些情形包括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实务中,投资方经常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驻董事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部分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还不足5%,但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便可以采用权益法来核算这笔投资。征求意见稿对持股比例不足20%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要求更加严格。”前述资深会计研究人士表示。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实务中,企业对于满足哪些具体条件时即可认定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存在困惑,特别是在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低于20%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判断存在难点。

征求意见稿提出,若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低于20%时,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才能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一,投资方出于获取长期战略利益目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权益性投资。第二,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且派出行为具有持续性,而非短期或偶然派出。如被投资单位章程明确赋予该投资方董事席位,或该投资方取得拥有足够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支持其派出董事的承诺函等。第三,投资方派出的董事能够实质性地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而非简单地列席董事会或被动进行投票。第四,投资方合理预计能够获取应用权益法所需的被投资单位相关信息,如财务报表及必要的经营资料等。

廉价购买利得改善财务指标

对于投资方而言,选择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何好处?前述资深会计研究人士表示,如果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且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那么这部分差额就可以计入投资方的营业外收入,改善当期财务指标。“比如说,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100元,而投资方的初始投资成本仅60元,就会形成40元的差额。换言之,投资方用60元买到了被投资单位价值100元的可辨认净资产,形成的40元差额将计入投资方当期营业外收入,进而影响当期利润。”

而银行股长期处于“破净”状态,为投资方获取这部分差额带来了便利。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13日,42家A股上市银行的市净率均小于1。其中,民生银行市净率仅有0.27,贵阳银行、华夏银行、郑州银行、光大银行和兰州银行的市净率均不足0.4。

以中国信达为例,该公司在2025年投资了浦发银行普通股。据中国信达2026年中期报告,该公司在浦发银行董事会中占据1席,能够对浦发银行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将其作为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

2025年6月30日,中国信达持有浦发银行普通股9.18亿股,占该行普通股总额的3.03%。同日,浦发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中国信达提名代表为该行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2025年下半年,中国信达累计增持浦发银行普通股7.43亿股。在投资浦发银行普通股过程中,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135亿元,这部分差额均计入中国信达2025年营业外收入。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中国信达持有浦发银行普通股16.61亿股,占浦发银行普通股总额的4.99%。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权益法下,如果投资方取得或追加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廉价购买利得。实务中,有的企业的廉价购买利得对于企业当期利润影响较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该利得的金额、形成过程等信息存在需求。因此,征求意见稿对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作出进一步细化指导,相关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列示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具体项目。

重视银行股长期配置价值

远东资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林表示,征求意见稿提升了权益法适用门槛,并对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进一步细化指导。若相关条款最终落地,可能会影响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以及个别机构的投资核算方式,但不会改变险企及AMC配置银行股的底层逻辑,预计两类机构配置银行股的比例变化不大,只是核算方式可能转向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通过权益法博取一次性廉价购买利得的动机将减弱。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也表示,在低利率背景下,银行股具有股息率高、估值低的特点,能够匹配长期资金获取绝对收益的需求。另外,优质上市银行盈利稳定、分红可持续,具有防御底仓价值。银行股市值较大,也能较好容纳机构资金。

国联民生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先爽认为,若相关条款最终落地,持有银行股比例不到20%且没有董事会席位的投资方,如果想通过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需要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至20%以上,或者申请获得董事会席位。如果没有满足相关要求,那么投资方就要将持有的银行股按照FVTP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FVOCI计量,可能无法分享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份额,被投资单位的股价波动也会影响投资方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王先爽认为,未来,对于投资机构而言,能否获得董事会席位,能否得到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支持其派出董事的承诺函,能否成为被投资单位主要委员会成员,都将成为其投资银行股必须考虑的条件,沟通和博弈的复杂程度可能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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